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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闽水函〔2021〕747 号”执行情况的说明

关于“闽水函〔2021〕747 号”执行情况的说明

发布时间:2021-10-12浏览次数:85

2021928日,我厅印发了“闽水函〔2021747 号”,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第六到十二条进行修订。现结合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平台(以下简称“平台”)调试工作,对执行情况说明如下:

一、第六条中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,得2分;”已修改为“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,得2”。

20211023日起市场主体可以在平台中按照“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,得2分”进行重新申报,并于2021111日起根据填报时间生效,原条款得分将于2021111日起失效。

二、第十二条中“违规评价信息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计,至问题整改完成并销号之日结束。如该问题无法整改,则由责任单位说明情况并经整改通知发出单位认可后,评价有效期转为1年。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、整改完成证明等。”修改为“违规评价信息从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发出之日起计,3个月内问题完成整改的评价有效期为3个月。如该问题无法整改,则评价有效期转为6个月。评价依据为相关单位的整改通知书、整改完成证明等。

2021111日之前发出整改通知书(以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印发之日起计)的,评价有效期由平台自动调整为6个月,整改完成后,违规评价信息可以进行销分操作。111日起发出整改通知书(以整改通知书等文件印发之日起计),3个月内问题完成整改的评价有效期为3个月。

三、第七到十一条评价信息有效期由平台进行自动调整,市场主体不需要进行平台操作。

 


省水利厅建设处

202110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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