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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水利厅对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第六到十二条进行修订

福建省水利厅对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第六到十二条进行修订

发布时间:2021-09-29浏览次数:804

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地实施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,我厅对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闽水〔201835号)的附件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第六到十二条进行修改,并于2021  11  1 日起执行。


闽水函[2021]747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》部分条款修订的通知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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